索引號: | 111521050116153694/202209-00002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fā)布機構: | 根河市審計局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名稱: | 審計法修訂內(nèi)容解讀 ⑤ | 強化審計查出問題整改 中國審計報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發(fā)布日期: | 2022-09-20 |
強化審計查出問題整改
□ 黃躍進
審計整改是有效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作用的重要一環(huán),是衡量審計監(jiān)督效果的一把尺子,是推動解決問題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對加強和改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作出明確規(guī)定。
為切實推動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新修訂審計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強化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
首先明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責任,規(guī)定各級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和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的監(jiān)督責任。
從審計實踐看,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不夠重視,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不徹底,影響審計監(jiān)督權威和審計作用發(fā)揮。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決策部署,有必要從法律層面明確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相關各方的責任,推動構建主體明確、責任清晰、履責有力、問責有效的審計整改責任體系。
因此,為促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更好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作用,新修訂審計法第五十二條增加規(guī)定:“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將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其次健全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的運用機制,明確拒不整改、虛假整改的法律責任。
一體推進揭示問題、規(guī)范管理、促進改革,促進解決問題背后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將審計整改成果轉化為治理效能,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總體要求。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并對拒不整改、虛假整改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的實招、硬招,有利于增強審計整改落實的剛性約束,保障審計整改真正落實到位;有利于提升審計監(jiān)督質量和效能,使審計成果得到更充分的運用,更好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有利于強化責任意識,倒逼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
因此,新修訂審計法第五十二條增加規(guī)定:“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最后將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修改為“問題的整改情況”。
“糾正”是指改正缺點或錯誤,回到正確的狀態(tài);“整改”是指整治并改進。與“糾正”相比,“整改”內(nèi)涵更為豐富,不僅要糾正,還要改進、提高;更加注重“標本兼治”,除解決已經(jīng)發(fā)生的問題外,還要從根本上消除問題產(chǎn)生的根源,預防同類問題的發(fā)生。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地區(qū)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深入研究和采納審計提出的建議,完善各領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規(guī)則。2015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印發(fā)的多項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文件均使用“整改”一詞。實踐中,自2015年起,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將“糾正”修改為“整改”,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體舉措,也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和審計工作實際更為契合。
因此,新修訂審計法將原審計法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