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152105011615326N/202305-00015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fā)布機構: | 根河市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 / 其他 |
名稱: | 《根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16-12-19 | 發(fā)布日期: | 2023-05-17 |
《根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根河市人民政府印發(fā)了《根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從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辦法》為進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認定精準度,推進全市低保工作規(guī)范化管理,確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實施。
二、《辦法》起草依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民政部關于印發(f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fā)〔2012〕220號)、《內蒙古自治區(q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程》(內政辦字〔2005〕1號)、《民政部 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民發(fā)〔2015〕55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自治區(qū)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辦發(fā)〔2013〕66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辦發(fā)〔2014〕47號)、《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低保對象認定綜合指標體系和規(guī)范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內民政發(fā)〔2015〕32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2015年全區(qū)社會救助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fā)電〔2015〕10號)、《轉發(fā)民政部〈開展社會救助專項整治 提高為民服務水平活動方案〉的通知》(內民政社救〔2014〕236號)、《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呼倫貝爾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呼政辦發(fā)[2015]98號。
三、《辦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一是低保申請家庭認定指標。明確低保申請家庭成員認定范圍、 低保申請家庭收入的認定及核算方法、低保申請家庭財產認定以及低保申請家庭重特大疾病、慢性病認定范圍。
二是低保申請及受理程序。明確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持有不同戶籍地家庭辦理方式。申請人是低保經辦人員、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或與其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進行登記備案。
三是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程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以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申請家庭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四是民主評議申請家庭資格。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以社區(qū)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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