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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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敖魯古雅旅游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根河招待所建設項目中進行招投標工作時存在“建設項目先開工建設后履行招投標手續(xù)”的問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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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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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執(zhí)局罰決字〔2024〕第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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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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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敖魯古雅旅游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招投標工作時存在“建設項目先開工建設后履行招投標手續(x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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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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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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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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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人民幣(大寫) 拾叁萬捌仟貳佰元 ,¥: 13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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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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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敖魯古雅旅游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招投標工作時存在“建設項目先開工建設后履行招投標手續(x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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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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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和《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工程建設、(一)建設工程招投標部分第1項:配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款” 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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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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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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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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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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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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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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