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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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小區(qū)二號樓與十一號樓中間私建車棚及置物棚 | |||
來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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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
來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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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22:26 | |
信件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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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興安小區(qū)二號樓前私建車棚一個置物棚一個,夏季時應是有人投訴過,通知過說要拆除,后不了了之,當時應是已到綜合執(zhí)法層級。近兩日又私建置物棚一個,應該是覺得之前建了一個沒有人管的了,就繼續(xù)建第二個方便自己使用。不知物業(yè)是否有責任管理。 需求,拆除,僅此而已,大家公共的綠地,占為己有,請有關部門作為,不要再不了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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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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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 |
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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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0:46 | |
回復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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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您好: 關于您求助的興安小區(qū)二號樓與十一號樓中間私建車棚及置物棚的問題,經(jīng)我局森工執(zhí)法辦現(xiàn)場調(diào)查取證證實情況屬實,并組織四人對臨時構筑物進行拆除,現(xiàn)已處理完畢。 小區(qū)內(nèi)占用公共綠地搭建臨時構筑物的行為物業(yè)具有監(jiān)管責任,多次警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由我局協(xié)調(diào)拆除。 感謝您的來電。 202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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